关于《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于2015年12月印发,2016年1月正式实施。现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有关新政策,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务性差旅费列入部门办公经费预算,由各部门自主管理。

二、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部门负责人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陪同院领导出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因工作需要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的,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公务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报销手续,不得拆分报销。差旅费在各部门办公经费中据实分摊列支。

四、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的,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期间自行用餐的,应提供加盖就餐单位公章的发票或收据。会务费、培训费连同差旅费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分报销。

五、出差人员有住宿的应提供原住宿单位发票。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承担住宿费的,出差人员应提供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否则,学院不予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六、出差人员受上级主管部门邀请出差,须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可视同学院公派出差,据实报销差旅费;受邀担任评审专家、裁判的,只报销往返的差旅费。受其他外单位邀请出差或受聘担任评审专家、裁判的,费用自理。

七、出差人员根据教科研工作需要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院字[2017]39号)、《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17]40号)等教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八、《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仍继续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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