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5-0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经济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避经济合同风险,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院利益。

第四条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合同,借、贷款合同,对外投资、法律诉讼代理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审核合同资金来源、是否超预算、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事项。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合同项目的采购是否规范,合同对方单位、金额与中标(成交)单位、金额是否一致等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原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存档。

第九条项目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合同履行,合同文本以及有关业务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第十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以及学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重要合同,由项目承办部门提交学院法律顾问审读,并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金额1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基本建设行政规费等政府强制性或垄断性经济业务支出以及论文发表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各类经济合同应由学院的法人代表院长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委托人签署。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十四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合同审签权限

第十五条以下合同原则上应由院长签署:

(一)学院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捐赠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可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

第十七条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可由院长授权项目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手续由项目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签手续时一并办理。

第四章 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前,项目承办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谈判记录等材料,确定合同对方单位、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标的的合理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填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批表》(见附件)报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项目的采购方式以及合同对方单位、金额与中标(成交)单位、金额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财务处对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合同审签权限签署审批意见。

办公室在签署完毕的合同原件上加盖“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连同审批表、合同相关依据材料等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在合同审签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提请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审签应由审签人亲笔签字或使用其签字章。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办部门在送审合同时,除提供《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批表》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采购申请表、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项目,需提供有关批准同意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文件材料以及公开招标、招租、竞价、谈判会议纪要等其他合同签订的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一式六份。除合同对方留存外,一份报办公室存档,一份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一份由项目承办部门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承办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全面维护学院权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随时向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向院长报告合同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依据合同文本、项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办理资金结算。对合同签订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经济合同的;

(二)发票不规范或合同审签手续不完备的;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承办部门牵头解决,必要时应向分管院领导或院长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对策和方案,经学院同意后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合同作为学院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个人因主观故意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金额”指合同约定的总价,如合同未约定总价或总价不明确,按暂估价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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