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经费支出行为,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安全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费支出范畴是指学院下达的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院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经费项目之间不得任意调整。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各项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禁各种形式的坐收坐支、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 经济责任
第四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主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财务部门、部门(项目)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务工作的全过程。
本办法中的经济责任是指院领导、部门(项目)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业务经办人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外部审计时,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责任。经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经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部门(项目)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负责,对经济活动所形成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负责。各部门经费支出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项目)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经济政策监督学院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项目审核各部门开支范围及标准,对经费支出内容和程序进行财务监督。
财务处会计人员负责对学院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手续及相关凭证、金额计算、支付方式等会计工作规范要求负责。
分管院领导协助院长具体管理各相关部门并对院长负责。参与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负主体责任,监督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对分管范围内所签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若设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组织领导学院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负责领导实施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学院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对学院各项经费支出负责宏观指导,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 支出审批及流程
第五条 学院各项经费开支根据“谁执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执行。大额经费支出等重大财经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批准。
(一)基本支出审批及流程
1、学院统管的基本支出
(1)统管人员经费支出
学院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聘用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由组织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后发放。加班费、劳务费、讲课费等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组织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2)统管公用经费支出
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统筹经费限额内的(含办公电话、办公用品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日常公用支出
部门日常公用支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的,须报院长审批加签。
(二)项目支出审批及流程
项目支出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初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的,须报院长审批加签。
第四章 财务规范
第六条 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财务制度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报账及时。各部门不得将同一笔经济业务拆分报销,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不得带有突击花钱目的开支或借款,逃避财务监督。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实际支出事项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原始票据不得涂改,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更正。
(一)外来原始凭证。在外单位取得的报销票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票据(火车、飞机、汽车、轮船及部分交通费票据除外),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包括现金收讫和转账收讫)。原始凭证内容须填写完整,要有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等相关要素。发票或收据中开具的是综合项目、劳务名称的,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二)自制原始凭证。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借款单等)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单据。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及其他费用报销须按自制单据内容完整填写报销单。
(三)佐证材料。经费支出除提供合法原始凭证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附后,并确保佐证材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 报销单据要按照“一事一单”的原则分类分别填制,填写内容要真实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相符,附件和单据要粘贴整齐。要注明资金支出性质,项目支出要填写支出项目代码。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名。购买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物报销时,必须有验收人签名,并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九条 项目支出中涉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支出按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业务部门经办人、验收人及负责人签字,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登记资产。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应严格按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付款。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办理,同时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对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如符合学院招标限额或审计标准的,应按照学院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时,除有效报销凭证外,还须向财务处提供采购(工程)合同等资料。
第十二条 购入材料要实行原材料出入库、核销管理制度。材料入库时要履行规定的入库程序,详细记录材料种类、数量及金额等信息,领用时要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发放课时费、劳务费等,须按要求填写费用发放表,提供领款人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借款,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后,应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原则上借款期限不准超过1个月,周转金不准跨年。对借款期限超过半年不清账的,将停止对该部门的所有借款,部门负责人负有协助催款报销的责任。特殊情况不能报账还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出还款时限,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教职工离校时欠款不清的,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五条 对单位结算。学院各类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结算要使用公务卡和转账支票支付。各部门要采用具备公务卡和转账支票结算条件的供货商或服务商。
对个人结算。对个人发放的劳务性酬金,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一律不发放现金。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支付、银行结算、税收征管等财经法规。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按集中支付的程序和要求支付,并按银行结算的要求办理支付结算;对个人支出属征税范围及纳税标准的,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税收的代扣代缴。
第六章 经常性支出项目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 办公费。学院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低值易耗品、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具体为采购书刊资料、办公用品、磁介质、打印机色带、复印机用纸以及复印、刻章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交通费及公车运行维护费。学院因公务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公务车辆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开支。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执行;会议费支出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支出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费。培训费是指学院组织开展培训或参加校外培训发生的差旅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主要包括学历提升教育、岗位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干部教师进修培训等。培训费支出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维修费。用于学院固定资产(不包括公务用车)修理和维护费用。维修费按支出内容分为办公设备维修费、专用设备维修费、公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费、道路水电等设施维修费。维修费按预算管理分为一般维修费和专项维修费,一般维修费属于基本支出,指运用学院自身人力,购买相应维修材料进行维修。专项维修费属于项目支出,指需要对外采购服务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专项维修费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额度的,要纳入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考试费。是指组织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及承担社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考试费支出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讲课费。指教师担任授课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发放的课时费。讲课费支出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奖金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出台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论文、毕业设计指导费。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外聘专家讲课费和评审费。外聘专家评审费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标准执行》。外聘专家讲课费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学业优胜奖、优秀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班、值班费。严格控制劳务性质的费用支出,支出标准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加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本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管理具体内容参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科技活动资助及成果奖励按照《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是指纳入省发改委基本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包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5%;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须报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院长审批。
第三十条 其他应收及预付款。是指学院公务活动中所发生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活动,不得用于公务之外的个人借款。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据会计核算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开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平台及时间。财务处根据学院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或社会媒介向学院教职工和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公开的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事前审批管理,大额度资金支出除了通过预算管理进行事前控制外,还应加强执行环节的沟通与报告,各部门应在重大支出发生前做好与各级管理部门以及审批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的汇报与沟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障学院经费安全有效、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并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将上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