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院及所属各系部、处室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如下:
(一)政府拨款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各级财政拨款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三)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院的税收减免、学院资源占用费、税后利润等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含实物捐赠)等。
第三条 学院收入管理基本原则
(一)院长办公会根据“三重一大”制度对收入的重大事项实施集体决策,审定学院制定的有关收入管理规章制度,审定依法依规申报的收入项目,审核收费标准与范围,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二)学院所有收入业务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组织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是学院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单位,校内各责任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院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政府拨款收入是上级单位按照学院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和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等为依据拨付学院的收入,学院落实政府拨款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上报材料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责任部门为财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学院教育事业收入责任部门及管理措施
(一)责任部门
收入项目 |
责任单位 |
全日制教育学生学费(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费) |
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外事办及各系、部 |
成人继续教育学生学费 |
继续教育学院 |
短期培训(含非学历教育) |
继续教育学院及其他举办单位 |
学生住宿费 |
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 |
(二)管理措施
1、学历教育的学生都应按照学年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报到时一律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凡是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者一律不予电子注册(办理减免学费和助学贷款学生除外)。对违规给予电子注册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追缴欠费。
2、学生学费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审批制度。
第八条 组织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教务处及各系、部。
责任单位应在确保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资源占用补偿原则核定项目间接费用,及时划转学院。
第九条 组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责任单位为继续教育学院等。相关单位应与财务部门配合,加强二级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完成上缴学院的利润指标。
第十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地方级经费拨款)的责任单位为学院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组织投资收益的责任单位为相关单位和财务处。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并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三)组织学院捐赠收入的责任单位为办公室、校企合作处、校友工作机构和财务处等单位。
(四)组织利息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财务处。
(五)组织学院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责任部门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六)组织设备对外租赁收入的责任单位为资产管理处、实验实训中心和各系、部,责任单位应努力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七)组织学院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校内各有关单位,收费及标准要有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确认为学院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账款。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系部、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涉及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