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4〕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各类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关于高等院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院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第三条 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系部、处室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并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负责学生报到注册工作;学生处是负责学生学费收缴的宣传、动员、催缴工作;财务处是学生学费的收缴第一负责部门,负责全院各类、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是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学费的催缴,负责并认定学生减免学费申请,以及与学生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者视为“乱收费”,学院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八条 新生收费程序
1、建立新生个人帐户。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招就办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委托银行制作学生储蓄卡及使用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办理个人储蓄。
2、建立新生收费数据。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其中新生住宿费按照统一标准预收,入学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多退少补。
3、委托银行集中代扣。财务处将新生收费数据提交银行, 银行于新生报到前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日到指定的收费地点办理缴费手续。财务处将打印的“缴费发票”负责发放到各系部,各系部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以此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凭证,防止丢失,以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和后期备查。
4、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后,由后勤保障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标准,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预收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5、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和欠费情况,并通知各系部,并通过各系部通知欠费本人。
第九条 在校生收费程序
1、收费前期准备。每学年6月25日之前,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联合发布下一学年学生报到、注册缴费。秋季开学,教务处根据财务处学生学费是否收缴予以注册。
2、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校生调整公寓,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按实际住宿标准对在校生已缴住宿费进行多退少补。
3、其他程序与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十条 学生没有按时交清学费也不办理缓缴学费手续,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处于每年5月20日公布毕业生学生欠缴名单,并将结果分发给系部,催促学生及时办理学费交纳事宜以免影响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缓缴学费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章所提到的学生指统招计划内高职生。
第十三条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初审、学生处复审,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并严格控制缓缴学生比例。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减免学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
1、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的;
2、违法违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以上处分;
3、有吸烟、酗酒、沉迷网吧、用奖学金请客以及其他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4、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五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六条退学学费的规定。全年按10个月计算学费。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凡学习时间不足1月的按1月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月累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各种代收费,据实退还。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因受学院处分而退学或被学院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复学学费的规定。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条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
2、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3、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是指经辅导员、系部和学院主管部门认可的不能缴费的客观原因。
第二十一条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1、学院通过院(系)将欠费通知送达本人和家长,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交清所欠费用。
2、不予办理注册手续,不承认学籍,教务处不予登记学习成绩。
3、取消其评优、评奖的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财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4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