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统一核算的各部门人员。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差旅费报销业务,并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本地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到本市远郊县(指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无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费用的,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费用。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城市之间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包括机票、车票、轮船票等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等级标准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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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订票费或经批准发生的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有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派车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还可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伙食或车辆,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可参照会议、培训活动有关规定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出差审批表;参加会议、培训的,还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七条差旅费采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准预借款。凡机票、车票、轮船票、住宿费等按规定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补助费用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在15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为学院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的费用。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出差,财务处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院领导差旅费,一般由随行驾驶员代为报销;未派车的,由院办公室代为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部门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不按规定开支的,学院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督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已报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有关部门的批件,由院主要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科研教研及各类人才项目报销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其费用在项目经费内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三十条 经学院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年报销一次,由学院承担;已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每四年报销一次,超出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上的部分由学院承担。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内公共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由学院组织的学生到外地出差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位或长途汽车;伙食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控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费。学生实习按学院规定的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外单位邀请出差,工作内容与学院无关的,由邀请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