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2]394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按照《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后勤保障处(基建办)根据在建项目和新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当年的基建财务预算(未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及其它费用需单独申报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学院财务预算下达后,基建部门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当年分月度(或季度)具体用款计划。
第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月度(或季度)用款计划,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基建资金,按时对基建财务拨付款项;基建部门根据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合理使用基建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 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六条 对各类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中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预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凡属技术性变更,其经费在工程预算内调整的,经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由基建部门审核,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审批。
2、变动调整超过工程预算的或非技术性变动调整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重大调整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所有变更都必须按规定履行签证变更等手续,并书面报财务部门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七条 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须同时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及概算、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
(二)施工项目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他款项不预支付;
(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
(五)甲供设备、材料应列明合同价款且不超过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
(六)施工项目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且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九条 基建项目资金支付,由基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会审联签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单项工程备查登记制度,由基建管理人员在备查簿中详细记载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备查簿由基建部门专人保管。需院领导签批工程款时,基建部门应出示工程款支付备查簿,供院领导作为签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学院和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双方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经监理工程师和我院基建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审核验收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
3、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
1、工程进度款。基建部门定期对工程监理人员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予以确认,审查当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填列“工程价款结算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结算的工程进度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已确认完工工作量的70%。
2、当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高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审定(决算)数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一律不允许超比例付款。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出具付款申请,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基建部门核实并按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
其他费用的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统一规定的,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决算审计
已完工的基建工程,由学院基建部门整理决算资料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送院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计。学院建立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度,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学院基建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2、工程造价终审报告(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书)。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等资料,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编制交付使用资产移交表一式四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用于登记资产明细账;财务管理部门一份,用于登记资产总账;基建财务自留两份,一份用于登记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账,一份用于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清册。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家器具移交时,均需附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或设备家器具验收单。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成本,除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外,需分摊待摊投资。待摊投资的分配原则:能够分清单项工程归属的费用,单项工程直接承担,不能分清归属的费用,先集中后分配。分配的办法采用期末余额法。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除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外,其他费用不再从基建投资中支付。保修费从扣留施工企业的质保金内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