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学院财务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暂付款是指教职工因公务需要经批准从学院财务处借出的款项。公务支出不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的,学院不予借款;公务支出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差额部分。
第二条 除因特殊原因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办理外,借款一般由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办理。借款额度5000元以内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元(含)以上的,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条 校内借款均实行一借一报、一借一清。根据“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凡前账未报的,不得再借;一次借款,不得分次冲报,合同规定分期付款除外。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时间、金额、原因和应报销冲账时间等情况,建立借款档案,完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需及时办理报销冲账和还款手续,不同类型的借款冲报与还款期限规定如下:
(一)出差借款:出差返校后15天内。
(二)公派进修、培训、访学借款:学业结束后15日内。
(三)基建、维修工程款:根据合同规定付款,在办理最后一笔付款时,须以正式全额发票将以前借款冲报。
(四)购置大型设备借款:根据合同规定,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借款:出院后15天内。
(六)学生医药费借款:办理医疗保险理赔手续并获理赔后15天内。
(七)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学生实习结束后15天内。
(八)购买零星物品、资料等借款:借款15天内。
(九)因工作调动等离校人员借款:须于离校前办理报账或还款手续。
(十)其他借款:由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销冲账期限。
第六条 借款当事人是报账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分管院领导和审批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和责任督促、指导借款人按期办理报账还款手续。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冲账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院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可延缓报销。否则,学院将采取批评教育、停发工资等强制措施清欠借款。
第七条 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部门审批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不归还的单位和个人,除作以上处理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